案例1:整体变更以扣除因折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393.26万元后的剩余净资产额为基数折股、新增注册资本6975万元、剩余计入资本公积——该折股方式已经过会计师验资确认 3
案例2:2008年整体变更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96亿元扣除折股产生个税1054.1万元后的余额为基数折股1.2亿元(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该折股方式获会计师验资确认 5
案例3: 2013年整体变更净资产扣除因折股应扣缴的自然人股东个税1827.5万元后的余额为基数折股1.56亿元、新增注册资本8600万元——折股方式已经过会计师验资确认 7
案例4: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5925.53万元扣除因改制折股应扣缴的个税849.29万元后的余额5076.24万元为基数折股投入——折股方式已获会计师验资确认 9
案例5: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改时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进行折股的方式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净资产先扣除改制个税350.59万元后的剩余净资产进行折股,通过抵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方式、获准按五年分期扣缴其个税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