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网上留言选登收录(2020年5~12月)

个税汇算年终奖选择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查了去年公司代扣的个税,发现公司把正常工资也并入年终奖选择一次性奖金并税,导致我多交了税,但是在汇算的时候无法把它单独计税。公司怕麻烦不愿意更正申报,我也不敢申诉,既然是个人汇算清缴,为什么不开放个人单独计一次性奖金的功能呢?

另外公司把有些同事的年终奖并入工资,他们汇算也拆不开,既然是个人汇算清缴,为什么要让公司替个人选择?

留言时间   2020-05-0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预扣预缴时可选择选择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的,也可选择单独计税方式计税,两种计算方式应由居民个人纳税人自行选择。若预扣预缴时选择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时不可以单独计税。

符合上述情形的则视为拥有住房。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被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以及开发票?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给客户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服务,合同以及收款开票全部都是总公司,那么分公司可以算成二级以下或三级分支机构么?

留言时间   2020-05-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四条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签订合同问题税务不进行干预,可以具体参考公司法等相关政策解释。

分支机构如果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且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口罩捐赠相关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为机械产品一般纳税人,1、A企业疫情期间,接受境外投资B公司捐赠口罩价值RMB5000元,同时并缴纳进口增值税650元(暂定B公司承担),A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A公司将650元进行抵扣,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5650元,当否?

2、因疫情蔓延,海外口罩紧缺,A又打算向B 捐赠口罩价值3000元,取得1%进项税额30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00元,先咨询该事项全部涉税事宜包括A或B .

留言时间   2020-05-0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

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若未用于下列不得抵扣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向境外捐赠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您企业口罩捐赠对象若为境外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发生的此项捐赠属于向境外机构的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捐赠范围,其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向境外捐赠建议您明确具体咨询问题后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解答。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赔偿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提供初级原材料给B公司,B公司精加工后再销售给C贸易公司。为了保证A公司的利润,A、C之间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约定C要保证A的销量达到约定数量,否则C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给A,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问:此补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吗?A按价外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可以抵扣吗?C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   2020-05-0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您双方企业发生了相关应税行为而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因应税行为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之间是否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等资料由主管局根据其实质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解聘补偿金纳税的咨询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前日就补偿金纳税的问题咨询12366,解答说,如果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该补偿金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应将补偿金全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不享受优惠政策。我们没有明确本企业目前状况应该以哪种方式为员工补偿金报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终止”,而非“解除”。虽然为“终止”,但截至企业解散日期,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到期,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以优惠方式进行报税呢?该规定本意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合同未到期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是为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而制定的。本企业的员工面临的状况完全符合规定的初衷,望国税领导给予支持,谢谢!

留言时间   2020-05-0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坐席人员与主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为其解释该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个人所得税大连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2627.76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更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76元,但是咨询12366咨询热线和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反馈:均未收到关于该金额变动的文件通知,计算基数仍为21897元,以此得出的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64元。请问具体计算个税时应以哪个数据为准呢,是2627.76还是2627.64呢?对于最新数据是否有相关文件出台呢?

留言时间   2020-05-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中公布:“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1897元”。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资源税乙种证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电熔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购买镁矿石,生产加工各类电熔镁砂耐火材料。所用镁矿石全部通过向采矿企业购买获得。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采购的矿石未及时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我企业按照(当月销售收入*0.27*0.15)的计算公式缴纳资源税;我公司已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抵扣,根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第十八条“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的要求,我公司认为,我司采购矿产品,已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不应是资源税纳税人或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我公司因未取得矿产品乙种证明而按照销售收入折算缴纳资源税,存在重复缴纳税款,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由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资源税乙种证明已于2019年3月8日取消,目前无法补开,请税务部门明确,我司是否需要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矿石申报缴纳资源税?

留言时间   2020-05-2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您收购的矿产品若属于上述情形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专利年费以研发加计扣除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专利年费可以研发加计扣除吗?

留言时间   2020-05-2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发生的专利年费不属于上述其他费用范围,不应享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收到的博士后补助的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收到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补助款,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所得税汇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此项补助款需要冲减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基数吗?

留言时间   2020-05-20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果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已经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无须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件讲述的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限多企业成立了作为职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企业职工,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果通过合伙平台对其合伙人(即企业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对授予给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按上述方法作为工资薪金计算扣除?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方式予以扣除?谢谢!

留言时间   2020-5-22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5-26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不适用,此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食堂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涉税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职工福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税后净利5%计提的)。公司决定使用该基金为食堂购买一台设备3000元,每月折旧费计入该福利基金(不影响当期损益的)。现设备要进行报废处置,取得废铁收入50元,公司缴纳了增值税,残值200元,清理后净损失约150元。该金额是继续计入福利基金还是营业外支出?也就是说税法是否允许该净损益做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   2020-06-0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定额发票如何盖章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轻轨给出的定额发票如何盖章,有只盖了发票章的盖骑缝和发票章的,有的只盖了发票章,如果盖了骑缝是否拒收(正规的盖章要求是什么)

留言时间   2020-06-0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不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属于公共交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在实际与客户结算时开具的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   2020-06-0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免抵退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13707393239

留言时间   2020-06-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计算公式确认当期的免抵税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发放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个税咨询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大连市吸引知名高校大学生在连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最高给予5万元。

发放方式:由区县人社部门将该资金支付至单位账户,单位将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想咨询以下问题:

1、该笔资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哪类所得交纳。

留言时间   2020-06-0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因此,如果不符合免征条件,有任职受雇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租入不动产增值税抵扣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领导:

我司是一家商场, 2015年向房东租赁一处商业用房,租期10年,将该房屋改造后其中大部分房屋用于向经销商出租商铺,将其中部分房间用于我司自身办公(含物管等部门),我司对取得的商铺出租收入采取简易计税,对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采取一般计税,请问:

1.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如房东2018年1月1日起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中相关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2.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东现在是否可以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了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司之前未将其用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目前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非常感谢税务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

留言时间   2020-06-30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您租赁房产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份签署的2019年1月日到2019年12月31日分月度的商品购销合同,本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供应方(卖方)就是不愿降低税率的2.59%的资金,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税务局退税呢?如何拿到这个减税的优惠款项呢??

留言时间   2020-08-10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旧税率适用应下列不同情形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发生应税行为但先开具了发票也发生纳税义务)。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视同销售货物(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九)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您应根据具体业务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税率,2019年4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税率。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疫情期间增值税减按1%,那么2%如何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超过30万,按照1%缴纳增值税,那么减少的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   2020-08-06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当按照票面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因征收率下调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应当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   2020-08-0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印制、领用和开具等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虚假发票不得作为入账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行中期票据产生的直接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向承销银行支付了承销费、向监管银行支付资金监管服务费、向协会支付交易商协会会费、向北金所支付发行服务费。以上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目前有人认为这些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不能抵扣;有人认为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和贷款有关,但并不是贷款人收取的,和贷款利息无关,所以可以抵扣。

麻烦税务机关给确认一下,谢谢!

留言时间   2020-08-0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中期票据”不属于贷款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正常参与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农网还贷资金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2019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贵局收缴到的农网还贷资金是多少

留言时间   2020-08-0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连农网还贷资金暂未划归税务征收,您可咨询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6月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6月底于京东购买一批办公用品,7月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可抵扣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应携带什么资料证明我司所发生的业务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留言时间   2020-07-2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简易计税36个月界定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6月发生特定应税项目,在6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计税满36个月,“36个月”的起始时间是指适用简易计税的6月所属期还是7月申报期?

留言时间   2020-07-2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只开具了销售额5万,税额500的红字发票,请问怎么填写当季增值税申报表.会触发比对异常吗

留言时间   2020-07-2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联系主管局确认是否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通填写负数权限,若可开通权限,对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负数。若无法开通可到主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简易计税36个月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

留言时间   2020-07-2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应按上述纳税申报期确定起始时间,再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应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仍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股权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当时的购买价是1000万元,现在进行评估,评估价是1400万元,即增值4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土地增值的400万元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400*20%=80万交,还是按400万元视同销售,即400万元扣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   2020-07-15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租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销项税范围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领导:

我司2019年向房东租赁一幢房屋,租期10年,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租入不动产的相关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请问:此处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的销项税额是指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之和?

非常感谢税务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

留言时间   2020-07-1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您企业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及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吗?

留言时间   2020-07-0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仅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税收留成比例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审核企业补贴的中介机构,我想问最近这两年留成比例有没有什么变化?是不是和附件上传的比例一致?

留言时间   2020-07-0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咨询的问题中未上传附件,无法查询具体内容。税收留存比例各区局不同,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确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建制镇下的村的城建税税率是多少?是5%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制镇下的村的城建税税率是多少?是5%吗?

留言时间   2020-07-0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财税字第55号)规定:“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建制镇范围划分由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界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租金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买了一个停车位,2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经营租赁-租金,备注是30年,怎样做账。

留言时间   2020-08-1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账务处理问题您可参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是否可以开具废钢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钢结构、彩板制作;铆焊加工。没有销售废钢的经营内容。公司采购原材料为钢板等钢材,生产钢结构件产生的废钢边角余料销售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购公司,请问 我公司是否允许开局13%税率,品名为 “ 废钢”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   2020-08-1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留言时间   2020-10-12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4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第二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符合上述“可要求清算项目”条件的,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新房旧房也是需要主管局判定的。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在转让出售时,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原值,在计征个税时,能否核定征收计征?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核定征收1%-3%计征?依据是什么?谢谢。

留言时间   2020-10-12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房屋所在地不在大连,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了房产证,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进行土地清算?

留言时间   2020-09-2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况,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第二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符合上述“可要求清算项目”条件的,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网上采购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名称不一致抵扣的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网上采购物品,经常出现收款方收钱后,由全国各地仓库就近发货并开具发票。即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发货方名称不一致现象, 这样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抵扣?最好列明相关依据法规

留言时间   2020-09-2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调整残值率的涉税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原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现根据实际情况打算调低残值率 为0 ,即折旧时不留残值。方式1,21年只对新购入资产残值按0来预计折旧,原资产不做调整。方式2、21年对新资产残值按0计提折旧,对于原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 和在提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也调整为0,同时相应增加21年的折旧额。这样做,都可以全额在当年税前扣除吗?以上问题,谢谢!

留言时间   2020-09-2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您企业原已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固定资产不得因调整残值率而变更预计净残值。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委托境外公司劳务设计的相关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境外一公司进行劳务设计,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交付图纸后,A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费(按双方认可的工时单价及所耗费的工时数收费)。期间境外公司不需派人来境内,所有劳务均在境外发生。请问A支付劳务费时,需要扣缴何种税费?A需要履行的税务手续有哪些?

留言时间   2020-09-2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附件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若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需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货物按合同报价内容开具发票可否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为工程机械车制造公司,日常是以台为单位向客户销售并开具发票的。现与B公司签订销货合同2台机械车。B公司以合同报价中含有 自动识别系统为由(识别系统与发动机、轮胎等是车的必要组件),要求A企业将发票内容分为两项:机械车2台,软件自动识别系统两套。发票总计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一致。请问A可以以这种方式开局发票吗?是否存在违规?

留言时间   2020-09-2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业务据实开具。若您将机械车的组件分别销售,则应在发票中分别体现。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印花税咨询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快递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谢谢!

留言时间   2020-09-1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增值税偷税税额如何计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

留言时间   2020-09-1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规定核定销售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增值税。因导致核定征收的情形较多较复杂,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   2020-09-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

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   2020-09-0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再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请贵单位按以上规定,按开发项目,确认收入和分摊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

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留言时间   2020-09-0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再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二)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三)属于同一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请贵单位按以上规定,按开发项目,确认收入和分摊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企业收取贩卖机的电费如何开发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A企业为工业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企业在A企业闲置处存放一台自动贩卖机,使用A企业的电力,A向B收取电费800元/年,请问A企业该如何向B开具发票?发票内容类别选择“供电”可以吗?

留言时间   2020-08-20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就其收取的电费全额开具发票。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是否需要开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坪等)支付补偿(补偿款由财政局拨付项目公司代为支付,项目公司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先收回国有,再由国土局划拨给轨道交通项目公司),1、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属于应税项目需要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其中涉及补偿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据是否可以?(主要为轻轨地上车站的楼扶梯占用沿街小区或单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留言时间   2020-08-1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业务特殊,已进一步与纳税人核实情况,咨询人表示其非大连的企业(为安徽企业),建议其持相关资料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境外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相关政策咨询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业务描述:本公司一般纳税人,因与境外公司(非居民)的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较小未达到5万美元。双方会签订违约金协议。

咨询:1、违约金协议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2、支付违约金时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果需要代扣代缴,参照哪项业务事项扣缴。

3、对外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付汇备案。

留言时间   2020-10-1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沟通,诉求人是购货方。由于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相关扣缴的合同备案。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因此,如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无需办理和提交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支付境外的损害赔偿支出涉税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定制一套部件,双方签订采购定制合同。B公司开始制造。 A公司因为市场需求不足原因,不打算购入该部件,并立即通知B停产, B公司就已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向A提出赔偿金请求。A对赔偿金给与认可。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因为属于专项定制产品,A不需要,B只能对其半成品做报废处理。请问境内A向境外B支付赔偿金时需要履行何种税款扣缴义务?

留言时间   2020-10-13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双方未履行采购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大连市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   2020-10-26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留言时间   2020-10-2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可以核定征收。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购买的地下车位不给开发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大连市开发区金湾集团,金湾十里海楼盘买的地下停车位,卖方说不能给开发票,请问合理合法么,如果不合规,能否帮助联系卖方,开出发票

留言时间   2020-11-04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仍拒绝开具发票,可以进行发票举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赠与纳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父母无偿将房子赠送给子女需交哪些费用

留言时间   2020-11-12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五、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4%征收契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清洁服务公司对酒店提供的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还是现代服务业?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清洁服务公司对酒店提供的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还是现代服务业?

留言时间   2020-11-1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该业务属于生活服务。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

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留言时间   2020-11-26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题中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市政设施建设动迁给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比如修建道路或桥梁等,因工程需要而动迁沿线的供暖和供水管线、树木、厂房和设备等,给产权单位的补偿款,包括经营性损失、不动产赔偿等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   2020-11-2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单位统一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统一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留言时间   2020-12-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所得税汇算清缴错误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下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缴纳所得税款,但是审计调整后发现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税是负数(已考虑税法财务差异),请问这种情况下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退回,此项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弥补(未超过5年期限)

留言时间   2020-12-0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收到一条短息让我填电子年报 点开之后说已经过期 再点击变成到银行卡认证了还要验证 这是税务局的短信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短信的网站是rz.samrgov.cc  请问这是税务局的网站吗 ?帮我看一下图片 谢谢  手机短信上提醒说是危险链接

留言时间   2020-12-1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短信非大连市税务局发送,建议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关注大连税务企业号,及时关注官方消息.谨防诈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纳税?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纳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门面房200㎡,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300㎡,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销售幼儿园200㎡,取得销售收入14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3800元/㎡、普通住宅4200元/㎡、幼儿园成本3500元/㎡);

销售第二个清算项目库存的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22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000元/㎡、普通住宅4400元/㎡);

销售第三个清算项目库存的门面房400㎡,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无产权车位800㎡,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200元/㎡、无产权车位5000元/㎡)。

请问本月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三个项目合并一起分房屋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每个清算项目分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   2020-12-21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额,该项规定同样应适用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时第一次没盖清楚,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次吗

留言时间   2020-12-27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可以吗?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留言时间   2020-12-28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给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固定资产盘亏进项税的处理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盘点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原因是员工携带外出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请问其已抵扣过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若需要其转出时候,适用什么税率计算。(采购时其进项税率为17%,现在适用13%税率)。,净损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以上问题,谢谢!

留言时间   2020-12-29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损失,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按17%扣减。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