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一稽通〔2024〕1019 号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事由: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通知内容:经核查,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但未代扣代缴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为640000元及992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现责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福田区税务局将应扣未扣税款扣缴入库。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 5 月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