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公司与国某、国某2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云2601行初10号

原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竞,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韦某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地址: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原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其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珊红

审 判 员  黄全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