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三稽罚〔2024〕2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321,234.3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6-07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利用股东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出租商铺、仓库的租金及管理费等经营收入合计57,602,843.32元(不含税),上述收入在我局进场检查之日前,未在账上反映,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书面说明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财务核算方面不够健全,大部分投资成本、运营成本未能取得相应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5,380,3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625.85元及企业所得税885,473.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321,234.3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账外经营隐瞒租金及管理费等收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5,380,3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625.85元及企业所得税885,473.41元,依法构成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