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一稽罚﹝2024﹞X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XX(XX)律师事务所 处罚单位 X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9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罚款90000元
处罚结果 罚款9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