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乳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税稽一送告〔2024〕**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14:46

哈尔滨***特乳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哈尔***特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一罚告〔2024〕**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一罚告〔2024〕2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一罚告〔2024〕**号

哈尔滨***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宁南路、南兴街、和谐大道、围合区域****)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你单位2016年取得销售奶粉收入24,356,112.00元、2017年取得销售奶粉收入7,625,448.02元未计入你单位账簿凭证中,造成少缴2016年度1-12月增值税664,286.51元(其中2016年3月及6月少缴增值税437,479.13元)、2017年度1-12月增值税603,567.41元;少缴2016年度1-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00.06元(其中2016年3月及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623.54元)、2017年度1-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2,249.72元;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88,661.36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14,839.28元。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2016-2017年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奶粉金额统计表。

证据三:你单位向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升所购买奶粉外包装的材料。

证据四: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你单位运输奶粉的运单。

证据五:询问笔录。

证据六:你单位从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开的购买奶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为696,000.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3月及6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过处罚期,不予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