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09:59 来源:衡水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衡水***食品有限公司、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3户企业的税务文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24〕**号)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号

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08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2019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对你公司收购生皮资金拨付业务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资金从你公司公户通过网银拨到山东籍自然人个人卡后,随即又通过个人卡网银拨付到黑龙江、吉林、福州等地的个人卡上,前后间隔不过几分钟,且相同网银IP地址付款,共涉及资金拨付2407.49万元,资金具闪进闪出特点,其中银行未能提供IP地址的数据涉及金额551.46万元,已提供IP地址的数据涉及金额1856.03万元,收购生皮资金系虚假支付。

你公司向山东冠县四名自然人开具收购发票,该四人均出具书面证明:“个人卡中从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转账过来的钱不知情,不是销售狐狸皮的款项,款项又转账到黑龙江、福州等地的个人账户的行为,不是本人操作,不知情,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开具的发票均不知情。”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3875936元,该数据中2019年5月21份金额1934000元、2019年6月6份金额585760元、2019年9月26份金额2442065元、2020年3月7份金额698250元,合计60份发票金额5660075元,抵扣进项税566007.50元,其对应资金属无IP地址证据支撑范围。综上,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10份,金额18215861元。

你公司经由上海外港海关向韩国出口狐狸皮毛领的7单出口业务备案单证中,出口报关业务均由上海宸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其备案单证中的货物提运单均是以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标(PANDA)作为提单模板制作的,检查人员即赴上海对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明:提运单号为SSHAINC9TT688、SSHAINC9TT991、SSHAINC9UK660、SSHAINC9UQ364、SSHAINC9UT178、SSHAINC9UW269、SSHAINC9VE404的提运单号不是该公司出具,属利用该公司商标(PANDA)伪造的提运单,该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提运单。

你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提单形成多申报退税752712.58元。

(二)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复印件

2.自然人书面情况说明

3.出口申报及报关环节相关报关单、提运单等资料复印件

4.上海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虚假提单的证明原件

5.相关时间段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明细表复印件

6.上海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出具7单虚假提单出口业务财务核算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三)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你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752712.5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21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之规定,对你公司利用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虚假提单多申报退税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我局决定停止你公司出口退税资格两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号

衡水***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于2021年04月07日至2023年11月06日对你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涉嫌以“低值高报”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追缴退税款4162279.63元。

经查,你公司2020年共出口韩国6家公司报关出口121单,其中出口退税78单,共计已退税额5543386.51元。

经国际情报交换,韩国相关部门对GANSEOFNCCO.,LTD公司(简称GSF)进口情况进行了反馈,检查人员就反资料进行了梳理、比对:GSF公司从你公司进口腌渍菜、泡菜等货物,你公司出口报关单89单出口方为GSF公司,金额8062543.2美元,GSF公司向你公司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743201.75美元,并付款771811美元(其中包含汇款手续费),进、出口金额相差巨大。

经公安局经侦部门确定,报关出口金额与韩国公司报关进口金额的差额由韩国多个公司汇入你公司,已由公安部门确定由“地下钱庄”配汇1378234美元。

综合取得的各方证据,你公司公司利用国内出口报关单价与国外进口报关单价不对比的漏洞,将低值的泡菜等按照7倍左右的价值报关出口,取得高价值报关单证等退税依据,待韩国公司转回货款后,通过“地下钱庄”配汇的方式,以“低值高报”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将情报交换反馈资料与退税部门退税明细逐单比对,有59单已退税,出口金额4751233.2美元,韩国进口报关单显示进口金额527489.75美元,金额差4223743.45美元,已退税额4162279.63元。

(二)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国际情报交换反馈数据

2.企业提供报关出口单证

3.线索核查反馈函

4.公安局经侦部门笔录,“地下钱庄”汇入外汇明细5.武强县税务局退税部门提供出口退税数据

(三)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2019)122号)“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处理、处罚:二、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关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单据、凭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三)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你公司公司2020年7月至11月出口货物价格明显偏高根据已取得国际情报交换数据和公安经侦部门提供“地下钱庄”来汇明细,你公司采取“价值高报”手段骗取国家退税4162279.63元,其中:2020年7月354135.6元,2020年8月449402.38元,2020年9月1533616.53元,2020年10月1093697.28元,2020年11月731427.8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问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21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之规定,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我局决定停止你公司出口退税资格三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

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号

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05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2019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税种的检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应转出进项税2198155元。

你公司在进行生皮采购业务的帐务处理时,首先计入会计科目“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金,贷:应付账款”,此时不开具收购发票。支付货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此时通过对公户网银(个别业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款项拨付给所谓的销售狐狸皮的山东籍自然人。检查人员在对你公司资金拨付业务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资金从你公司公户通过网银拨到山东籍自然人个人卡后,随即又通过个人卡网银拨付到黑龙江、吉林、福州等地的其他个人卡上,前后问隔几分钟,资金闪进闪出。山东籍自然人卡上的钱一经流入随即流出的现象有悖于正常从

事养殖业务的资金流动,检查人员由此判断采购业务有可能是虚假的。如果采购业务是虚假的,那么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从山东籍自然人卡上拨出的钱应该不是由山东籍自然人操作的,而是由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操作的,为了印证此判断,检查人员分别向工商银行泰安分行、工商银行衡水分行发出申请,查询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及山东自然人通过网银和手机银行拨付资金时的IP地址,但碍于种种原因,两银行均未能提供IP地址。

你公司账载2019至2020年度向山东冠县三名自然人宋**、柴**、肖**及东平县四名自然人张**、张**、丁**、张**采购生狐狸皮40868张,金额23031585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42份,抵扣进项税额2319899元。检查人员通过向以上7名自然人进行调查,除丁庆*及全家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外,其余六人均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其不认识枣强县**皮毛有限公司的人,和你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个人卡中从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转账过来的钱不知情,不是销售狐狸皮的款项,款项又转账到黑龙江、福州等地个人账户的行为,不是其本人操作的,不知情,零强县**皮草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开具的发票均不知情。上述七名自然人个人卡由枣强县**皮毛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转入金额合计25199419元。(数据含付款在2018年11月30日而下账在2019年的五笔金额合计1565826元及2020年2月25日、2月26日八笔转账金额合计3411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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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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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除以丁庆*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3份、涉及金额1217440元、进项税121744元无法核实外,其他229份收购发票金额21814145元,为违规开具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2198155元。

取得的证据:1.采购业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2.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复印件

3.银行资金往来流水

4.自然人书面情况说明

(二)退免税备案资料中提运单为虚假提运单检查人员在对申报退税的备案资料审核时,发现你公司经由上海外港海关向韩国出口狐狸皮毛领的8单出口业务备案单证中,其货物提运单均是由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你公司商标(PANDA)作为提单模板制作的,检查人员即赴上海对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提运单号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明:提运单号为SSHAINC9TW036、6SSHAINC9TW786、SSHAINC9UC199、SSHAINC9UK671、SSHAINC9UN533、SSHAINC9UY288、SSHAINC9UZ146、SSHAINC9VE399的提运单号不是你公司出具,属利用你公司商标(PANDA)伪造的提运单,你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提运单。

上述8单出口业务涉及出口销售额人民币13194017.62元,均已申报退税,应退税款合计1110808.元,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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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证据:

1.出口申报及报关环节相关报关单、提运单等资料复印件

2.上海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虚假提单的证明原件

3.相关时间段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明细表复印件

(三)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三)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你公司购进原材料违规开具收购发票,收购资金异常流转,且其对应的出口提单虚假,因此你公司的出口业务不实,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110808.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21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之规定,对你公司利用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发票)和虚假提单多申报退税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我局决定停止你公司出口退税资格两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