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庄园税务所对刘**《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4-06-12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
刘**(纳税人识别号:略):
你收到财政奖励共9781364.59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栖霞庄园税通〔2024〕33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庄园税务所
2024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庄园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刘**:(纳税人识别号:略)你收到财政奖励共9781364.59元,其中,2022年收到9781364.59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通知内容:请你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对收到的财政奖励到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栖霞市凤翔路 298 号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