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

一、概况

基于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停产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对 40 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芳烃系列产品,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本次停产会对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流和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鉴于目前尚无法确定上述装置恢复生产的具体时间,此次停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暂无法预测。公司将充分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继续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的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2、为控制运营成本,公司将采取各项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努力维持日常经营活动。

3、公司在停工期间,安全环保管理机制保持不变,将继续加强日常巡检,做好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探索装置改造、工艺升级等可行性,减少影响和损失,以便尽早复工复产。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停产,使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将给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带来不利影响。停产期间,公司将全力做好安全环保、资金筹措等各方面工作,努力化解相关风险。从目前情况来看,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9.4 第一条所述的风险事项,公司将争取尽早复工复产。

2、虽然公司尽最大努力争取早日复工复产,但仍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附延伸了解:

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60 号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消费税,对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及 2024 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 3.0  亿元和 2.0  亿元,公司 2023年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作出进一步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 2023  年度、2024  年一季度“重芳烃衍生品”“重芳烃”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情况,结合“重芳烃衍生品”“重芳烃”产品区别联系、产品分类及缴税适用的法律法规、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情况说明前期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未缴纳消费税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知悉缴纳消费税事项的最早时点,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在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消费税金额的确定依据及缴纳消费税事项截至目前的具体进展,并测算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如调整为按照“重芳烃”分类缴纳消费税,在调整前后对公司 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科目和金额,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4  年 4  月 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1 日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这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0亿元,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存在较大异议,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事由:按规定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通知内容: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单位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二、相关情况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司关注该税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环境产生影响,于2023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7月起,公司开始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了改造,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且就产品升级改造、生产情况、产品变化等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且于2023年9月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开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另行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并未提出异议。而且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所有的消费税税目表及本次11号公告中都没有列示重芳烃衍生品;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基于上述的沟通情况,公司在完成产品调整、报备后正常开展销售、开票等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后续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93),以及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活动中(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3-011、2023-012、2023-014、2023-015、2023-016、2023-017、2023-018、2024-004、2024-006),就公司应对措施、影响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说明。

三、通知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这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该装置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2023年7月-12月共销售140,372吨,2024年1-3月共销售85,000吨(预估)。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0亿元和2.0亿元,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以及未来年度生产经营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3年公司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生产环保芳烃的装置生产的产品不涉及重芳烃衍生品,不受影响。

四、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成立应对小组,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论证,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异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没有列示的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第二、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因此公司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

此外公司还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提高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密切关注和跟踪产品市场的变动状况;

2、适当减少相应产品的产能,在该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确定受影响产品的未来方向;

3、加强环保芳烃油产品的产能和销售力度,增加未受影响的产品业务的销售规模,弥补经营业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经营效益。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将原不征消费税的混合芳烃改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需补缴5亿元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