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282 号

深圳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中心 2020 年至 2023 年取得收入 35,667,297.56 元,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 条、第六条的规定。

你中心 2018 年至 2023 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818,298.53 元,未  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2.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 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中心上述违法行为造成 2021 年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2023 年 7 月、12 月少缴增值税合  计 433,009.1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23,639.9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中心 2018 年至 2023 年少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 363,659.71 元。

3.证据指向

纳税申报表、股权交易明细、股权结构关系图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拟对你中心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16,504.5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1,819.99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中心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 545,489.58元。

上述拟罚款合计 773,814.16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 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 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