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税二稽罚﹝2024﹞3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贵州**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经查,你公司关联企业普安县宏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鑫茶业)向贵州贵天下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天下公司)借款,你公司以虚构茶青的形式,向贵天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你公司收取货款,再由宏鑫茶业支配该款项。你公司2022年与贵天下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向贵天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3,669,724.77元,税额合计330,275.23元,价税合计4,000,000.00元;你公司为了对应相应的进项税额,从宏鑫茶业历史交易中选取了部分农户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37份,金额3,620,000.00元,你公司与农户未发生真实收购业务。 你公司向贵天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证据资料:(1)你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贵天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3)晴隆县税务局移交资料;(4)原材料账户科目明细账;(5)情况说明;(6)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35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