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4-05-22

2024年第4号

闫*(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对你(单位)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拟处罚100元。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罚告〔202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四楼(联系电话:88590969)领取上述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2024〕**号

闫*(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三亚市碧海蓝天三期****)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拟处罚1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