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024〕342 号

深圳市**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2021 年 1 月 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经查,你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应税销售额 73,892,725.81 元,但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均为 0。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法后果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增值税 738,927.26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5,862.45 元、教育费附加 11,083.90 元、地方教育附加 7,389.26 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1,477,854.52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少缴的增值税 738,927.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862.45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1,477,854.52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21 年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11,083.90 元、地方教育附加7,389.26 元。

以上共计应补缴税款 2,242,644.23 元、教育费附加 11,083.90 元、地方教育附加 7,389.26 元,合计 2,261,117.39 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和滞纳金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

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 5 月 17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三稽罚〔2024〕153 号

深圳市**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2021 年 1 月 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应税销售额 73,892,725.81 元,但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均为 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违法后果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增值税 738,927.2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862.45 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1,477,854.52 元。

(三)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文书送达记录、电商平台反馈的销售清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121,322.15 元。

以上罚款合计 1,121,322.15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