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税二稽罚﹝202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青海**铝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双随机检查)

处罚金额(元)    36,018.7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5-06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将取得的用于个人消费的烟、酒、牛羊肉、化妆品、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0,481.97元,用于集体福利的干部及员工宿舍租赁、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8,124.97元。2020-2021年共计抵扣进项税额68,606.94元。 (一)2020年23,752.14元 1、1月取得干部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45.33元。 2、5月取得员工宿舍水电费和食堂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7,116.92元。 3、6月取得非本公司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干部及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28.15元。 4、7月取得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54.00元。 5、8月取得未区分探亲和差旅费-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0.34元。 6、9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礼盒费和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7.56元。 7、10月取得非本公司人员差旅费-住宿费和用于业务招待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84.35元。 8、11月取得包含餐饮的住宿费和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54.47元。 9、12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酒、住宿费和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541.02元。 (二)2021年44,854.80元 1、1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羊、酒、礼盒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8,160.14元。 2、2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烟、酒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946.71元。 3、3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羊、酒和非本公司人员差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272.34元。 4、4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茶叶、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068.11元。 5、5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烟、酒、羊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127.07元。 6、6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住宿费和员工宿舍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897.07元。 7、7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住宿费及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877.21元。 8、8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住宿费及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78.33元。 9、9月取得包含餐饮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8.49元。 10、10月取得用于业务招待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0.27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查补的税款72,037。27元(增值税68,606。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30。33元)处以0。5倍罚款即36018。7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第30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超过10%的。违法程度较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