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潭水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阳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纳税人违规抵扣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酒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0年01月07日至2020年6月8日违规抵扣购进山西杏花村酒家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用于个人消费的酒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6814.16元,税额22985.84元,价税合计199800元。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应于逾期之日起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交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拒不执行本通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执行强制措施。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章)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