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留言公开问题(2023年3月)
法人控股的企业成员之间资金占用
留言时间:2023-03-01 答复时间:2023-03-02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买卖是否免征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3-03-01 答复时间:2023-03-03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是属于药品和器械的批发配送企业,主营的收入范围是把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请问我司针对此类买卖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政策?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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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体检服务合同,要交印花税吗?要的话按照什么交?
留言时间:2023-03-02 答复时间:2023-03-07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体检服务合同,要交印花税吗?要的话按照什么交?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因此,员工体检服务合同不在上述应税凭证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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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留言时间:2023-03-10 答复时间:2023-03-15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于2022年6月签订土地合同,2022年11月支付完土地价款,并12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这个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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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产品专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15 答复时间:2023-03-16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向农业生产者采购一批农产品(玉米),收到免税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司计算抵扣该批农产品的进项,后向其他单位销售该批农产品,按9%的税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他单位,请问其他单位收到9%的专用发票是按发票上面的税额抵扣进项,还是按发票上面的价税合计金额作为买价计算抵扣呢?(我司和其他单位处于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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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17 答复时间:2023-03-17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否按不同合同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留言时间:2023-03-23 答复时间:2023-03-2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的销项税额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那么我们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时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呢?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属于非专用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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