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4]24号

案件名称    南京**信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032002200211,发票号码为77087651-77087654、77087657-77087660,开票金额合计798590元、税额0元、价税总额798590元,其中开具品名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的4份金额398890元、开具品名为*软件*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的4份金额399700元。你单位未能提供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资金未支付。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多列支成本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应补缴税款0.5倍罚款,计409112.36元。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多列支成本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计409112.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