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4]47号

案件名称    颜*伟-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17年2月至10月期间,你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江苏享*生物质有限公司、江苏优*生物质有限公司、宿迁东*生物质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南京鹏*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价税合计900026.8元,并从中收取开票费70500元,2024年1月19日,你至南京市长芦派出所退还了此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对你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05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0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