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4]25号

案件名称    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20年下半年期间,你公司原出资方FUSINAN TRADING COMPANY[福**贸易公司(香港)]与沙家**印染有限公司达成公司转让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让你公司。为逃避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双方名义上通过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6271.20万元,实际履行价格为9271.20万元。因转让方福**贸易公司(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蔡某玲,故相应股权转让款通过福**贸易公司(香港)直接收款、蔡某玲控制的其它境内关联企业代为收款、蔡某玲个人套取账面资金等多种方式取得,具体股权转让金额及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5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按蔡某玲指定付款至晋江市福**针织制衣有限公司1400.00万元; 2.2021年2月3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按蔡某玲指定付款至晋江市福**针织制衣有限公司549.50万元; 3.2021年4月13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至原出资方福**贸易公司(香港)2800.00万元; 4.2021年5月14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按蔡某玲指定付款至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400.00万元;5月17日付款至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4508472.44元(代福**贸易公司(香港)偿还与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之间的欠款,结清与原出资方的债务关系); 5.2021年5月27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至原出资方福**贸易公司(香港)170.85万元; 6.2020年10月28日、2021年1月15日,沙家**印染有限公司以借款名义分别预付1330万元、1500万元(合计2830万元)至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公司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前,蔡某玲从你公司套取账面资金(连同部份公司账户余额)合计3000万元。 综上,沙家**印染有限公司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87711972.44元,另有余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待股权完全变更且无任何法律风险后再行支付。 经查,蔡某玲为将公司账户内的3000万资金套取至个人账户,在顾某权的策划帮助下,先由蔡某玲亲属蔡某辉垫资人民币15万元购买5个技术专利,并将上述专利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你公司。蔡某辉收到3000万元专利转让费后,再将转让资金回流到了蔡某玲实际掌控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为使上述专利转让费合法入账,你公司通过蔡某玲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90万元开票费的方式从山东省乳山县开票团伙购得价税合计3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上述发票于2020年12月31日计入你公司“无形资产”科目(记字第105号凭证),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01019686 2020-12-15 1980198.02 19801.98 2000000 2 01019687 2020-12-15 1980198.02 19801.98 2000000 3 01019688 2020-12-15 1980198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福**纺织(常熟)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处罚款20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