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罚[2024]8号

案件名称    扬州**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未将所有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且财务报表中未体现真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该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违法证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未记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应定性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省局公告2018年第8号):“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实施检查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

处罚结果    处以50%的罚款共计16325.0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