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4]29号

案件名称    江苏省**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厂房建筑物改建费用,未计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先后多次进行更新厂房外墙墙面、净化车间改造等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厂房建筑物局部维修费用,未计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合计19611.95 元。 2.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单位该单位2021年1月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食堂伙食开销)203500元,2022年支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127161.32元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38674元,不得税前扣除。 你单位列支不得税前扣除费用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6044.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列支不得税前扣除费用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纳税人名称  江苏省**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0.6倍的罚款合计57393.8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