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70号

案件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2022年合计税前列支1563698元咨询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预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50%罚款计24664.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