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68号

案件名称    无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员工李**2020年年终奖108000.00元,2021年年终奖72000.00元,2022年年终奖101000.00元,合计三年一次性年终奖281000.00元,但李**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按照36000.00元年终奖金一次性申报个人所得税,涉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230.00元,其中:2020年9510元,2021年5910元,2022年881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1211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