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2〕**号

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经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2号****)2019年0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问题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从葡萄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充电桩、“易迹充电平台软件 V1.0”等产品金额共计186746250元,取得葡萄科技有限公司开具3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130,发票号码:14886192-14886195;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02174376-02174385;发票代码:3300184130,发票号码:18012667-18012726、18012730,发票代码:3300191130,发票号码:16154261-1615426916154271-16154312、16154314-16154342、16154344-1615435216154354-16154360、16610466-16610528、16610530-16610540.17193711-17193719、17193721-17193800;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22454671-22454690、22454692-22454706;货物名称:充电、*软件*葡萄科技易迹充电平台软件 V1.0等:金额合计165094809.51元,税额合计21651440.49元,价税合计186746250元)。

你单位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宁波钰昌物产有限公司、宁波市陆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开具10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38665566-38665567、38667867-38667868、39444302-39444321,发票代码:3300184130、发票号码:00015646-00015650、00053406-00053465、00105416-00105490、00106151-00106233、00106235-00106245,发票代码:3300191130、发票号码:14250403-14250404、

14261876-14262000、14300216-14300250、14346776-14346821、14346823-14346827、14346829-14346923、14346925-1434698514639151-14639502、14639504-14639512、14639518-14639520,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07109451-07109470、07580271-07580312、07580314-07580350、07580352、07580369;货物名称:*其他电子设备*智能充电系统;金额合计161069192.98元,税额合计20970807.02元,价税合计182040000元)。

你单位上述发票对应的业务与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

2.会计凭证、明细账等资料复印件

3.资金流向表打印件(资金流水原件在葡萄科技一案)

4.充电桩生产商超翔科技对充电桩产品的情况说明

5.你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6.第三方公司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取得3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具10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