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陕西**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78,182.0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第二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之规定,你单位将2018年出资修建的道路让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使用,2020年5月收到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道路使用费2692500元做营业外收入但未计提销项税额,该款项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少缴增值税222316.51元。 证据1:记账凭证,用于证明涉及的业务已入账。 证据2:其它原始凭证,用于证明该项业务具体内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全年变卖废品收入741330元未缴纳增值税,按照13%税率计算得出2020年全年少缴增值税85285.74元。 证据1:记账凭证,用于证明涉及的业务已入账。 证据2:其它原始凭证,用于证明该项业务具体内容。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之规定,你单位向李鹏军、郝志军、郭小艳等人提供无偿借款,2020年-2022年累计金额均为7200000元,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提利息,2020年度借款利息342510元,少缴增值税19387.39元,2021年度借款利息339450元,少缴增值税19214.19元,2022年度借款利息323860元,少缴增值税18331.71元。 证据1:借款利息统计表、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表,用于证明借款应计提的利息。 证据2:借款利息少缴税费统计表,用于证明少缴税费金额。 证据3:记账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用于证明该项业务具体内容。 综上,你单位2020年度少缴增值税326989.64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19214.19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18331.71元,合计少缴增值税364535.54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你单位2021年、2022年支付信息服务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178182.09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