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稽罚﹝20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榆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46,5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0-28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2019年、2020年向张**、王**无偿借款未收取利息,存在未视同销售服务少计收入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少缴增值税66.68元、2019年少缴增值税8944.73元、2020年少缴增值税31995.98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1007.39元。这一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你单位个人借款金额表、视同利息明细表复印件及说明,用于证明借款金额、视同利息金额及未缴纳增值税金额。 证据2:人民银行文件、银行基准利率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计算借款利息的依据。 证据3:记账凭证、借条、打款回单复印件,用于证明向王**等人借款的具体金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另外你单位申报缴纳2019年9月增值税3365.04元,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2018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7元、2019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1.68元、2020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39.71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6.06元。这一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你单位完税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申报增值税时未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证据资料同增值税证据1、2、3。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五、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教育费附加,另外你单位申报缴纳2019年9月的增值税3365.04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因此2018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00元、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369.31元、2020年少缴教育费附加959.86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31.17元。这一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你单位完税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申报增值税时未申报教育费附加,其他证据资料同增值税证据1、2、3。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 〔2011〕10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另外你单位申报缴纳2019年9月的增值税3365.04元,未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因此,2018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4元、2019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46.20元、2020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9.89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87.43元。这一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你单位完税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申报增值税时未申报地方教育附加,其他证据资料同增值税证据1、2、3。 (五)印花税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运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行为,根据《中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6516.34元。

处罚依据   (一)针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少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于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322029.22元。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于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2448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