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骆鹏飞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10:30: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骆**(身份证号码: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茂南税二分局检处〔2022〕1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410室(地址:茂名市官山四路一号大院)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分局 检处〔2022〕*号

骆**(身份证号码:略):

我分局于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你2020年12月3日转让茂名市光华北路****房屋所有权中50%的份额给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2020年12月3日转让茂名市光华北路****房屋所有权中50%的份额给黄**,经我局检查,你转让的房屋取得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转让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属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增值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动产权电子证书粤(2020)茂名市 不动产权第****号;

(2)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略);

(3)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900105,发票号码NO:52096692)

二、处理决定

你转让上述住房的合同交易总金额为330000元,存量房交易系统评估价格为333248.38元(不含增值税),按合同价与评估价孰高原则核定计税依据为333248.38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规定,你应补缴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333248.38)×5%=16662.42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附加减按50%征收,你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0%=16662.42×7%×50%=583.19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50%=16662.42×3%×50%=249.94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50%=16662.42×2%×50%=166.63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7662.18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茂南区税务局窗口将上述税费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