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罚〔2024〕1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淮阴区**酒业经营部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06,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5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取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2018年1月至2023年10月间,你单位从“今世缘酒业”购进货物后进行销售,销售收入通过实控人戴*耀及其夫人陈*玉微信收款码、银行收款码、银行卡等方式,最后汇集到戴*耀名下中国银行卡。经调取相关资金流水并由检查人员制作并经实控人戴*耀确认《昊*酒业确认收入明细》,2018年1月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4365353.01元均未进行申报纳税。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取得销售收入982176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销售收入2166261元、2019年取得4813138.01元、2020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47628元、2021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924645元、2022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44801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383495元。你单位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2018年3季度增值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2018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即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均在立案检查期间5年追征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内,且你单位2023年1-10月个人所得税相应收入未到汇算清缴期限,2023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你单位自行汇算缴纳。故对你单位2018年3季度、4季度增值税,2019年至2023年增值税,2018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追征。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及计算应补税款如下: 1.增值税2018年1月1日-2023年10月20日期间你单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及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收款取得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44365353.01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982176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166261元,2019年4813138.01元、2020年8647628元、2021年11924645元、2022年9448010元、2023年6383495元。上述收入合计应追缴增值税526532.48元,其中2018年7月至12月追缴增值税63094.98元,2019年至2023年分别追缴增值税140188.49元、112315.84元、118065.79元、29664.46元、63202.9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追缴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636.96元,其中2018年7月至12月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16.65元,2019年至2023年分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06.60元、3931.05 元、4132.30 元、1038.26元、2212.10元。 3.个人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你单位取得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44365353.01元,且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你单位2023年1-10月个人所得税相应收入未到汇算清缴期,2023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你单位自行汇算缴纳。因该实控人表示不懂财务知识,没有做账,无法取得关于未申报销售收入的成本费用凭证,导致无法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并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应税所得率要求你单位为商业类行业,故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按5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合计追缴个人所得税264771.69元,2018-2022年分别追缴个人所得税20067.35元、36229.50元、87529.68元、70557.57元、50387.59元。以上拟追缴增值税52653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36.96元、个人所得税264771.69元,拟追缴税款(不含费)合计811941.13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处以40.60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