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稽二处〔2021〕1157号

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7 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 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月,你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涉及进项税额22,096.3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缴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