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4〕102号

刘*锋:(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30日对你(地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任执行合伙人的温州市*眼镜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取得台州*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温州市*眼镜厂(普通合伙)2017年度生产成本及损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属于偷税。上述行为造成你少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63651.32元。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你的询问笔录1份;2、温州市*眼镜厂(普通合伙)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你少缴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63651.32元。

2、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