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北京*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经社会信用代码为:*。经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登记成立,2022年8月2日登记注销,你公司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登记持股比例100%。****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三次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7,157,5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法律、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领取的上述资金属于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属无效行为,已经发生了债权债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力。”,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决定收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的上述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但有承诺书,你公司为该公司股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责令你公司按照占股100%的比例返还7,157,51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你公司本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及拟撤销内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