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和浩特市*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二罚〔202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你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咨询服务费用扣除的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1、你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广告工作室虽签订了营销咨询推广服务协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调研报告,但通过企业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调研报告与你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关联关系,且调研报告形式、内容较为简略,除调研报告外你公司也无法提供进一步佐证资料,该笔业务涉及金额303900元,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3900元。

2、你公司与赛罕区*信息咨询服务部、玉泉区*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营销推广外包服务协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调研报告,且举报信中提到的陈*杰是呼和浩特市*大药房有限公司员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称陈*杰与上述两个服务部没有关系,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调研报告与你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关联关系,且调研报告形式、内容较为简略,除调研报告外你公司也无法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该笔业务涉及金额178416.59元,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8416.59元。

3、通过检查你公司有关账簿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还发现你公司签订的金额为810000元的房租合同,2023年你公司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品目均为买卖合同,已列支成本,但未申报缴纳租赁合同设计的印花税,少缴印花税810000*0.1%*50%=40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类别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的印花税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243元;对你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咨询服务费扣除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9000元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共计9243元。

罚款金额 (元) 9243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3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