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稽一公〔2024〕*号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济宁市税务局

汶上县**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至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4〕**号)(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一罚告〔2024〕**号

汶上县**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行为,2022年少申报销售额7133106.09元(其中1月355609.45元、2月166293.72元、3月924538.67元、4月705703.60元、5月977971.69元、6月427449.54元、7月410953.06元、8月613769.91元、9月793803.54元、10月699712.56元、11月579945.97元、12月477354.38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额1563739.55元(其中1月376630.49元、2月396219.48元、3月382345.13元、4月375255.95元、8月33288.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869068.64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261521.29元,合计1130589.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26.70元、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38.02元,合计28264.72元。

对你单位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定性为偷税,同时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序号16,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处以少缴增值税1130589.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264.7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79427.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