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市*加油站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二税稽罚〔2024〕5号

二连浩特市*加油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罚款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检查,该公司与承租方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期五年的承租合同,5年期租赁共收到含税租赁收入750万元(不含税收入6,880,733.94元)。收到租赁收入时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房产税

该加油站房屋建设后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在财务账簿中确认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价值,未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扣除,存在未按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

3.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上述收到的租赁收入未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5月8日收到新奥蒙华物流有限公司含税加油款9,504元,于2022年5月26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未在账簿中确认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少记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4.印花税

2020年该公司签订4份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连浩特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9115250*

吕*海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391,814.6元。

2024年6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