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送 达 公 告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我管委会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公司作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公司,我管委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标准化厂房项目入园合同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18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承担自拨付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期间的利息。你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