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封**木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税稽告〔2024〕*号

开封*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对你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4)*号),通知你单位税务处理结果,由于你单位走逃失联,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告〔2024〕*号

开封**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6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通许县****号)2020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7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注册经营地址问题

经检查,发现在金三系统登记的生产经营地通许县****,为空旷仓库且无生产设备和存货,未能找到你企业。实际控制人黄**因躲债已联系不上,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经营场所照片及通话截图证明其经营场地

(二)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在工商部门取得其注册登记和章程等相关资料,对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行(略)账号及通许融信村镇银行(略)账号进行查询,经分析比对,你单位对公账号收到款项后资金流向为注册法定代表人李**的中国建行卡及通许融信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卡,经对李**上述银行卡进行查询,其银行卡资金流向为深圳,福建泉州、广东东莞、广州、潮州、浙江杭州、台州等多地的施**、詹**、邱**、李**、张**等人235个银行卡,资金分散,存在异常情况。

(三)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共取得运输发票12份,金额346789.01元,开票单位为开封金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开封市玉洁运输有限公司、通许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氏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家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品名为木柜板,起止地均是通许-深圳。你单位的主要销货地为山东、福建,未发现你单位签订的相关运输合同,你单位自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共计开票实现收入86057393.20元:取得运输发票12份,金额346789.01元,运费与经营业务量不匹配,存在异常。

证据:运输公司提供相关合同用于证明其运输量

(四)下游企业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定性为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单,证实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发票21份、涉案发票金额1911527.54元,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

证据: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单用于证明下游企业已被证实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1-4项检查情况,检查组认为,你单位生产经营能力不足、与下游企业交易不符合经营常规,其2021年9月29日向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木制品*木板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100213130,发票号码:02701439,02701440,发票代码为4100194130,发票号码为03067572-03067590,发票金额1911527.54元,税额248498.66元,价税合计2160026.2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向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100213130,发票号码:02701439,02701440,发票代码为4100194130,发票号码为03067572-03067590,发票金额1911527.54元,税额248498.66元,价税合计2160026.20元)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将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考虑到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向福州富斯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48498.66元,达到公安立案标准,按照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暂不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