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唐**《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税稽一局公告〔2024〕*号)

日期:2024-0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

唐**(略):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局处〔2024〕5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局处〔2024〕*号),请你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局处〔20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局处〔20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领取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湛河北路130号13楼1301办公室,联系人:辛洪涛、王蒙蒙,联系电话:0375396755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局处〔2024〕*号

唐**(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4年2月29日对你(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环卫路****)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你于2017年1月4日借给河南力霸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霸集团)资金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5分。2018年6月27日力霸集团归还本金50万元,2018年12月4日力霸集团归还本金30万元,2019年2月3日力霸集团归还本金2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82民初5996号判决,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9年6月4日。通过对你收取利息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该笔借款共收到利息收入1712713.00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32565.58元,但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17年11月17日借给力霸集团资金1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5分。2019年1月5日力霸集团归还本金2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82民初5996号判决,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9年4月16日。通过对你收取利息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该笔借款共收到利息收入1058100.00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5456.34元,但未申报缴纳。

3.你和张**于2017年6月22日借给力霸集团资金250万元(其中你50万元,张**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分。2017年7月29日力霸集团归还你本金4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82民初1847号、〔2020〕豫0482民初2061号判决,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9年5月。通过对你、张**收取利息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该笔借款共收到利息收入1381100.00元(按本金份额计算,其中你87100.00元,张**1294000.00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6912.58元,但未申报缴纳。

4.你和张**于2017年6月9日借给力霸集团资金210万元(其中你110万元,张**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2018年7月31日力霸集团归还你本金50万元,2019年1月4日力霸集团归还你本金50万元,2019年2月25日力霸集团归还你本金1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0482民初2061号判决,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9年6月9日。通过对张**、你收取利息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该笔借款共收到利息收入1100100.00元(按本金份额计算,其中你493100.00元,张**607000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5747.59元,但未申报缴纳。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之规定,唐你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也没有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应以不含税收入,按20%税率计算,其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50682.09元。

2021年8月13日,检查人员向你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一局税通(2021)**号),通知你在2021年8月2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自行申报相关利息收入税款,但你没有在限期内申报税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规定,追缴你个人所得税650682.0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50682.0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采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手段,且造成少缴纳税款650682.09元,该行为定性为偷税。

(四)你2017应交税款金额206627.36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偷税比例100%,2018应交税款金额356514.54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偷税比例100%,2019应交税款金额87540.19元,实际申报缴纳0元,偷税比例100%。,如你未在我局依法送达追缴通知限期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