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对你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第二项的内容:“*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市*区人民政府7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三年期限的暂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准予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市*区人民法院

合规经营,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