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税稽罚﹝2024﹞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铜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4,251.7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期间在未与池州*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中间人阮师傅处取得池州*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11372589-11372599,发票应税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973635.24元,发票税额87627.16元,价税合计1061262.4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11份发票进项税额87627.16元你单位于取得当期申报抵扣,导致少缴2020年5月增值税87627.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6.27元(87627.16* 1%)。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从轻处50%的罚款44251.7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