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2年1^6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近期新政咨询一)

发布时间:2022-01-20 13: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022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继续选择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新办的企业单位需要到哪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第九条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第九条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4.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在2021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近期新政咨询二)

发布时间:2022-02-08 1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 2021年,我单位存在一次未按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但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这条记录是否计入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 如何使用“江苏税务”APP操作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

答:进入“江苏税务”APP,点击界面下方【办税】按钮,选择【申报纳税】下的【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或在搜索栏中直接查找“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进入一键零申报界面。首先显示纳税人缴费人本期应申报未申报税(费)种信息。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勾选需要零申报的申报表(可多选),点击【申报】按钮一键零申报。

3. 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4.我单位是制造业小微企业,2021年11月申报时享受了延缓缴纳税费政策,这笔缓缴的税款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去年11月申报时享受缓缴的税款应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与2022年1月所属期的相关税费一并缴纳,您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到该笔缓缴税款的缴款期限。

5.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的业务,缴纳增值税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个税汇算预约办理操作)

发布时间:2022-02-24 0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什么是预约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2.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

3.如何办理预约?

答: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2021综合所得汇算——点击“去预约”——点击“开始预约”,选择您想预约办理的日期。

4.我想预约3月2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2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即可。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5.我在3月1日汇算期开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预约办税,此时再预约还来得及么?

答:3月1日以后直到3月15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6.工作单位通知纳税人在4月上旬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还需要预约吗?

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会分批分期通过单位通知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因此如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果纳税人确需在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

7.我在办理汇算前有什么需要准备的吗?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具体路径为: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界面——点击进入“汇算准备”界面。

8.如果我预约时间选错了,怎么办?

答:如果预约的时间选择错误,可重新进入个人所得税APP撤销预约。具体操作为进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去预约”——点击“查看预约”——点击“我要取消预约申请”。注意:取消预约5次后,不能再发起预约。

9.如果我在预约的时间当天没有进行办理,怎么办?

答:如果您未在预约时间的当天办理,您提交的预约将在次日过期,您可以重新发起预约。从首页进入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重新预约”。注意:若连续2次预约后未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则不能再次预约。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您可自行办理。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专题)

发布时间:2022-03-10 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纳税人在手机APP上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对提交申报前显示的应补退税额有疑议,应如何处理?

答: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如您在提交前,对应补退税额有疑义,建议您可在提交前重点核对以下几个情况: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入纳税明细、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是否存在其他扣除和捐赠未填报的情况。

2.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能否在个税APP中进行补申报?如涉及应补退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若您现在需要补申报2019年度或2020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可在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目前2019年度及2020年度预填申报服务已暂停,请纳税人据实填报,相关收入来源数据可在个税APP通过“收入纳税明细”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如补申报后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根据征管法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存在滞纳金,系统将同时计算出应补税额、滞纳金,需在补缴税款时一并缴纳。

3.纳税人在线上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提示:您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填报了减除费用,不可以重复扣除,应如何处理?

答:此情况是因为该个人已经申报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且费用扣除已经按照6万元扣除。若无法确认是否已经按照6万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或者不清楚是否申报了经营所得,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上方的“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或者“已完成”里可以查询申报缴款记录,点击“查看详情”可以看到明细数据。

若确实申报,但是与个人实际情形不相符,或想要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可以对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若无法自行操作,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等。

4.有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汇算需求的纳税人是否必须在个税APP进行预约办税?

答:为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在2021年度汇算中推出预约办税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5.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哪些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断?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一、六大行业四大领域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所有行业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如何判定?

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5.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的“设备器具”如何判定?

答: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6.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江苏税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办税问答

发布时间:2022-03-29 08: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税务部门梳理了纳税人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的热点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及时、更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自今年1月1日实施,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纳税人如何补充享受之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纳税人希望在工资薪金发放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办税系统中更新纳税人的扣除信息后,在下次发工资时会自动为纳税人扣除从符合条件月份起到申报当月的累计扣除;如果纳税人希望在2022年度汇算时再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符合条件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举个例子,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2022年2月出生,自2022年2月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可为纳税人申报2至4月份累计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二、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江苏税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口径

发布时间:2022-03-29 08: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2.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3.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4.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5.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能在父母之间分配吗?

答:可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8.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选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0.对于存在重组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1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12.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的当月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追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13.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14.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1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关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本人扣除比例等。

16.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17.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

18.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19.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信息负责?

答: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填报的扣除信息进行检查吗?

答: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1.我什么时候可以在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已于3月28日正式发布,税务部门也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扣申报系统功能将于当天升级。3月29日起,您就可以通过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04-14 14: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时优先选择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尚未获取居民身份证号码的,选择 “出生医学证明”或各类护照等身份证件填报;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填报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证件类型选择“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婴幼儿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时间即可。

(2)证件类型选择“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上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

(3)证件类型选择“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填写婴幼儿名下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4)证件类型选择“其他个人证件”的(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也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2.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如不需要,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3.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享受?

答: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不能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6.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以下分三种情况:

(1)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3)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2-05-12 1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享受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划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我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6.纳税人缴回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8.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车辆购置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2-06-14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对于车辆的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车辆购置税最新减半政策中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答: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乘用车包括哪些?

答: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5.现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解答(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17 16: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一、降污减排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2.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如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8.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节能降碳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

三、支持绿色建筑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支持绿色交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资源合理开发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4.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6.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7.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8.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9.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0.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符合优惠目录条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6.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