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2年7^12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社保缓缴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2-07-20 11: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一、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二、自2022年7月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2.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期间,企业参保人相关保险待遇享受是否受到影响?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3.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是否需要提出申请?

答:根据《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规定:“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联合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市、区)统一执行。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4.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缓缴社保费?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四、规范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缓缴申报审批流程和补缴办法。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或规模划型不明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5.电子税务局中,本单位的社保费申报表没有生成数据或生成的数据不完整,如何处理?

答:单位社保征缴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据此进行征收。如没有数据,可向税务部门反映,税务部门帮助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也可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如数据不完整,请缴费人稍后再试,数据传输有一定延时。

6.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缴费?

答:缴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缴费人可采用批扣(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与税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缴费人按时足额将费款存入协议账户,由银行统一进行扣缴。

二、缴费人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江苏税务”APP等移动系统,查询参保信息,办理缴费业务。

四、缴费人可在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点办理缴费业务。

具体缴费的方式请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7.企业以及城乡居民,应如何打印社保缴费凭证?

答:一、城乡居民:所有缴费人均可通过江苏政务网和电子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二、企业社保缴费凭证主要有三种获取方式,一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缴费凭证(目前仅限于在进行社保缴费确认申报的地区,具体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二是到税务大厅开具缴费凭证,三是以银行收款单据作为社保缴费凭证。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到期)

发布时间:2022-08-18 1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有关税费政策目前是否有新文件要延长?

答:目前未有新文件出台继续延缓缴纳。

特别提醒: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享受缓缴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税费的,需要在2022年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7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享受以后月份税费缓缴的,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具体可以参照下表~

缓缴的税费缴纳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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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缓期限届满,企业如何缴纳已缓缴的税费?

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可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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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缓期限届满,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已享受缓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WEB端)进行手工点击缴款。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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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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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时,请手动修改图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9-16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张2022年1月按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需要红冲重开,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3.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9月有部分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答: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9月有部分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享受免税开具普通发票,怎么开?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不选择3%、1%、0等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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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仍可以享受免税?

答: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三季度合计销售额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三季度销售货物收入60万元,已超过45万元,全部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在三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你公司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准确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印花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10-17 13: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印花税的路径是什么?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模块进行申报印花税。

2.在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企业如何判断适用“按期申报”还是“按次申报”?

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系统会自动分别带出1条税种认定对应的税源信息,纳税人可通过“增行”按钮添加税源信息;“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自由添加税源信息。

提示: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询。

3.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应税凭证税务编号”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税务编号】:不需进行填写。当《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全部必填项目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4.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应税凭证编号”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编号】: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可不填写。

5.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应税凭证名称”、“数量”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名称】: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应税凭证数量】: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6.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子目”如何填写?

答:【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7.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实际结算日期”如何填写?

答:【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进行实际结算时填写。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结算金额。点击【实际结算日期】或【实际结算金额】,系统弹出表格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2列,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以增行、删行,对填写内容进行保存和取消。

8.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需要在税源信息采集里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吗?

答:不需要。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注意:“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代码不在此处选择。

9.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但在税源信息采集里时,无法选择到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该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只要在【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页面中“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选择“是”,则可以在税源信息采集完成后点击“税源信息同步”按钮即可自动减免,无需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

10.印花税申报核定的是按季度申报,可以申请改为按月申报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1.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买卖行为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申报流程操作指引具体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政策法规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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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申报期操作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2-11-14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一直没有任何经营,有没有方便的各类税费种零申报操作?

答:请您下载并登录“江苏税务”APP,点击下方【办税】按钮,选择【申报纳税】中的【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或在搜索栏中直接搜索“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进入一键零申报界面。首先显示纳税人缴费人本期应申报未申报税(费)种信息。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勾选需要零申报的申报表(可多选),点击【申报】按钮完成一键零申报。

使用“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需符合以下条件:

(1)非总分机构纳税人。

(2)不属于定期定额征收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代开或自开发票信息,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发生经营活动,收入、成本、费用均为0。

(5)财产与行为税纳税人已做好有效的税源信息零采集。

(6)其他需申报税(费)种计税依据均为0。

注意:个人所得税需自行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社保费需自行缴纳或者委托扣缴。

2.新办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如何进行新办开户?

答:(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页面,点击【新办开户】或者点击【我要办税】→【新办开户】。

(二)点击【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业主证件号”,完成验证后点击【下一步】→【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业务证件号”就是个体工商户法人、业主本人身份证号码。

(三)根据页面提示,录入“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邮编”、“组成形式”,“主行业”、“纳税人所处街乡”等,完成个体信息补录,点击【提交】,系统提示新户开办成功。

系统会自动调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的共享信息,请核实内容是否准确无误,若与实际不符,请纳税人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或修改相关信息。

需要提醒的是,新户纳税人开办成功后,请手机微信搜索小程序”江苏税务实名认证“进行实名采集,微信端实名采集成功后,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3.本人已进行微信端实名认证但登录“江苏税务APP”,实名信息带不出来,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手机上有两个微信同时登陆导致实名信息带不出来,请您退出一个微信账户或者删除其中一个微信。

4.我是单位的办税人员,但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办税”中没有任何操作模块?

答:若您单位是正常户,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在该模块中添加操作权限。

注意:非正常户的情况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门户菜单仅展示“我的提醒”、“取消非正常户认定事项办理”、“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功能,请及时办理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的事项。

5.企业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提交时提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中的附加税数据与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5)中附加税数据不一致”,但经核对实际填报是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建议的填表顺序:附表1→附表3→附表1→附表2→主表→附表4→主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附表5→主表。

请在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5)保存完之后,重新保存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再提交。

6.自行参保缴费的个人想查询社保费缴费情况或下载社保缴款凭证,可以通过手机操作吗?

答:可以,如果您是自己参保缴费的,建议下载安装江苏税务APP,实名认证完成并登录后,首页依次点击【我的社保】→【社保缴费证明查询】,根据页面提示输入信息后,进行查询。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申报期操作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11-14 10: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本月税控设备清卡操作时提示“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该如何处理?

答:正确操作顺序为:上报汇总(开票软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开票软件)。

(1)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申报:在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前,需先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

(2)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已申报:可能为先行申报再进行抄报税导致。建议可作废或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再按照上述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2.如何判断是否清卡成功?

答:金税盘: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选择各票种依次查看锁死日期是否为下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

税控盘/税务UKey:点击【汇总上报】,查看各票种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为下月申报截止日。

3.新办的企业领取税务UKey,安装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需要输入密码,请问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为8个8(88888888)。税务数字证书的初始密码为8个8(88888888)。

4.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上申领发票成功了,如何将网上已申领的发票信息读入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

答:(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网上分发】;

(2)点击“查询”,查询到发票信息后,双击需要下载的发票信息;

(3)在“待分发发票信息”栏输入“分发份数”,点击“分发”即可。

5.我是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的个人,由于误操作导致养老保险费重复缴费了,能不能线上申请退费?

答:请您下载安装“江苏税务”APP,实名认证完成并登录后,首页依次点击【我的社保】→【退费申请】,在该模块中根据提示信息进行申请退费操作。

注意:通过“江苏税务”APP只能为自己申请退费业务,不可代他人申请退费业务。

6.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

注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申报期操作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2-12-13 1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答:以查询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再点击左边【涉税查询】,输入税款属期或申报日期后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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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其他税费种查询比照上述方法。 

2.已经在电子税务局上新增或者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信息,但是一直在受理中,应如何处理?

答:需要新增或者变更后的人员通过江苏税务APP在“消息中心”里面对信息进行确认。

(1)新增人员信息的,需要新增人员登录江苏税务APP完成实名认证,在“消息中心”推送的消息中完成确认。

(2)变更人员信息的,需上一级在江苏税务APP“消息中心”推送的消息中批准,即绑定变更为企业财务负责人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绑定变更为企业办税人员需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

办理提醒:

(1)变更后的涉税人员需在江苏税务APP进行实名认证,否则无法接受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2)变更后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与手机实名信息需匹配,否则无法接受到推送的确认信息。

(3)如涉税人员身份信息不变更,仅仅变更手机号码,要准确接受信息需用新号码绑定江苏税务APP。

(4)对于新增或变更后的人员尚未在江苏税务APP确认的申请流程,允许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撤销。 

3.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过了11月申报期想申请退税,但无法操作,请问需要在什么时间内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例如,12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请于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在该模块中申请操作。 

6.除电话外,有哪些线上咨询的渠道?

答:(1)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登录江苏省税务官网(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首页点击“我要咨询”进入。

(2)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首页点击“公众服务”,选择“12366在线咨询”进入。

(3)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关注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首页左下端“微专题”→“纳税咨询”进入。

(4)“江苏税务”APP:

打开“江苏税务”APP,点击首页右上角“在线咨询”图标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