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稽 罚 〔2024〕 5 号

象山*制衣厂-发票违法   

一般程序处罚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郁**同时经营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两家单位为同一套日常经营班子、同一经营场所,共同客户包括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经营期间,该单位将本应由其开具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累计金额909784.95元,税额118272.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给予从轻处罚。 

具体处罚如下:对该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