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19年7^12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7-01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1.是否有最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优惠?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9年7月1日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根据我省制定的《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减征政策文件,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上述公式中“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江苏是50%。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能否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能否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允许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投资支出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6.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允许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根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的试点企业,如何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增加了“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行次,即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另增加“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8.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相关附件内容,第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4=7-9-10-12-13。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减除项目第12栏“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9-07-26 14: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答: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2.购置哪些车辆应当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答: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上述应税车辆的都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3.小张于2019年7月1日购置一辆排气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4.哪些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5.车辆购置税的购置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小明在某市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吗?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7.小李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已完税的应税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8.某公司购置的车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9.张强刚买了一辆新车,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10.购置应税车辆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1.小张在2019年7月1日购置一辆小汽车,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本例中小张应在2019年8月29日前申报缴税。

12.小明购买新车后没有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要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有变化吗?

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14.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李群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5.小王2019年6月28日购置了一辆小汽车,打算7月3日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取得发票上载明的价格确定。

16.我公司购买一台车,要申报车辆购置税,需要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吗?

答:需要。单位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对申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时,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免填服务,仍需要单位纳税人加盖公章。若纳税人不方便携带公章到现场加盖,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申报表,按要求自行填写申报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17.小张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做了装饰,装饰费要不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小张买的小汽车,其实际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做装饰花了5万元,这5万元的装饰费不是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做装饰,4S店将20万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15万元、装饰费5万元,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发票),这5万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18.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19.小明于2019年7月5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哪些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小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如果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四)“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五)北京冬奥组委新购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

(七)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

20.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减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除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19-09-04 15: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平稳,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刚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4.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s_611156d49eb74168bee7a33d2dcba043.png

(单位:元/每平方米)

5.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6.耕地占用税的减征优惠有哪些?

答: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征50%的优惠。

*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耕地占用税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写需要注意哪些?

答:1、占地方式:必选项

(1)当选择“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均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相关信息填写;书面通知日期填写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2)当选择“未批先占”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实际占地日期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的解释,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属于经批准改变用途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文件发文的当天。

3、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当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属于“未批先占”情形,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4、损毁耕地:

依发生选填。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有以上情形,应在损毁耕地的下拉菜单框中选择损毁情形,并填写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5、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6、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默认为同一天且不可修改,由“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自动带出。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21 1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平台简介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什么?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功能的完善和风格的优化,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进销项发票查询和下载等功能。

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都有哪些模块?A

答: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包括首页、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等模块。

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有哪些优化功能?A

答: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优化功能有: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增加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注销勾选、发票下载、风险管控等功能。

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继续使用?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运行后,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不再使用。

二、登录环境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运行环境要求?A

答:(1)该平台支持WINDOWSXP及以上(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操作系统;

(2)需配置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支持Google、火狐浏览器;

(3)使用该平台前需根据操作手册要求安装相关的控件及驱动(盘、安全控件和税务证书)。

2.安装相关控件及驱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按照《基础驱动及安全控件安装手册》安装;

(2)关闭浏览器;

(3)不要连接金税盘或税控盘;

(4)在安装证书和控件时,选中安装文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5)清空浏览器缓存,再重新打开浏览器。

3.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是否需要连接税控设备?

答:登录平台时需连接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但不可同时连接金税盘和税控盘。

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平台密码是什么?

答:平台密码是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开票与认证操作分开的需求,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在平台中设置的平台登录密码;平台密码设置成功并启用后,纳税人需同时输入证书密码和平台密码后,才能登录。

5.平台密码是否必须启用?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启用或不启用平台密码,启用平台密码后需同时输入证书密码和平台密码登录,不启用平台密码时仅输入证书密码即可登录。

6.忘记平台密码该怎么办?

答:(1)若纳税人设置过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可通过该功能取消平台密码,登录平台后根据需要重新设置平台密码;

(2)若纳税人未设置过平台密码找回问题,或忘记找回密码问题答案,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三、业务操作

1.什么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所有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使用该平台。

2.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答: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携带税控设备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3.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功能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有要求吗?

答:没有,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登录使用该平台。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并使用部分功能。

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的哪些功能?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平台中的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等功能。

6.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后没有抵扣勾选功能是什么原因?

答:请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未到生效日期。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抵扣勾选模块包含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以及抵扣统计确认等功能。

8.“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可以勾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数据:(1)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2)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

9.“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

答:不可勾选的发票数据有: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管理状态非正常等异常发票。

10.对于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实现批量勾选发票么?

答: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使用“发票批量勾选”模块,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批量勾选,提高发票勾选效率、降低勾选工作量。

11.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否再次选择抵扣?

答: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12.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答: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13.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答: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14.纳税人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是否可以继续勾选发票?

答:纳税人在非增值税申报期,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可继续对发票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但不可进行确认签名。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统计”操作后,则必须撤销统计方可进行抵扣/不抵扣操作。

15.“确认签名”是什么?

答:“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

16.不经过“确认签名”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不可以。

17.本期无进项抵扣需求是否需要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答:若纳税人本期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在平台中进行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18.“确认签名”功能开放时间?

答:“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19.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办?

答: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20.撤销确认签名有无次数限制?

答:抵扣勾选支持多次撤销确认,退税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代办退税勾选后无需确认且不可撤销。

21.哪些企业可以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型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退税勾选”模块。

22.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需完成“发票确认勾选”才能用于出口退税。

23.退税勾选确认后能否撤销重新选择?

答:确认后不可撤销。

24.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答:只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使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25.哪些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答: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代办退税勾选”。

26.“代办退税勾选”需要进行确认操作吗?

答:“代办退税勾选”没有确认环节,“代办退税勾选”提交或“批量代办退税”勾选文件上传即确认,且无法撤销。

27.“发票下载”模块可以申请下载哪些发票?

答:纳税人可在“发票下载”模块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28.发票下载申请提交后是否可以直接下载文件?

答:纳税人查询处理状态,显示为“处理完成”后,方可下载。

29.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30.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平台进行发票查验?

答:纳税人可点击平台中“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进行发票查验。

31.纳税人平台档案信息显示不全怎么办?

答: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局端加载档案。

3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答:销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若非前述原因,需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张发票是否存在。

33.扫描认证的发票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确认签名?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34.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

答:平台获取到企业当期已完成增值税申报的结果后,会自动跳转到下一税款所属期,并显示“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若企业需返回上一税款所属期调整认证数据,可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

35.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36.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答: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37.注销勾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A

答:申请注销勾选需要平台获取到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已申报”,否则无“注销勾选”按钮。

38.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答:需要。

四、咨询渠道

1.从哪里可以下载操作手册?

答:平台上线后,纳税人可以在平台登录页面右上角,点击“操作手册”按钮下载《操作手册》。在登录页面还可以查看“流程指引”和“常见问题”。

2.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若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1)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紫金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江苏省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

航信咨询热线:95113

百旺咨询热线:025-83338448;4006112366

中润四方咨询热线:4008282933

紫金万成咨询热线:025-58524436

(2)江苏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江苏省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技术支持由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

长软公司微信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首次申报期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1 1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网址是什么?

答:网址: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浏览器中应包括https的前缀)。

bda96812b25a4694ad5a519d4e1c71ec.png

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登录运行的条件有哪些?

答:1.先请纳税人在首页右上方进行【检测环境】,确认环境是否完全正常。

(1)该平台支持WINDOWSXP及以上(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操作系统;

(2)需配置IE8以上版本浏览器,支持Google、火狐、360等第三方浏览器极速模式;

(3)使用该平台前需根据操作手册要求安装相关的控件及驱动。

2.请纳税人确保税控设备的证书口令或者UKEY密码输入正确。

2aa147e7d6e24b3a9d43b0adf92ea718.png

ec3ce3f992f34f4bb127f406e2938753.png

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首次使用需要下载控件,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点击首页下方“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下载安装。安装前请看下《基础驱动及应用客户端安装手册》。

a3662ac0fea94092b682272d1d67b78b.png

3a2f970e76ce411a815f531487a32e8a.png

4.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需要输入证书口令,口令密码是什么?

答:此处应输入税控设备的证书口令。

5.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提示请输入PIN码,请问PIN码是什么?

答:此种情况一般是使用UKEY的纳税人,可让企业尝试输入UKEY密码。一般是8个8,或者1-8可尝试下。

6.使用360浏览器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页面空白,如何处理?

答:WINXP登录白屏,如下操作:

(1)若使用的是360浏览器,则切换360浏览器模式,将兼容模式换为极速模式。

(2)清空缓存,将平台网址添加到可信站点,并在可信站点的“自定义级别”-“设置”中,将全部选项启用,重启浏览器生效。

(3)重装控件。

(4)以上都不行,建议使用WIN7系统。

WIN7登录白屏,浏览器正确还是无法登录的,如下操作:

(1)重装控件;(2)更换其他浏览器,例如火狐,Google等。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登录显示系统异常,错误代码“400000004”如何处理?

答:网络拥堵,建议纳税人多尝试几次。

8.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答:首先请纳税人与开票方确认发票是否上传、确认发票上购方税号有无开错,排除以上原因之后,请纳税人在【进项发票查询】中单独查询一下该张发票状态,确认是否为已勾选过。若以上原因都排除可让企业稍等一两日,待总局数据分批清分下发完毕后再行查询。

如存在发票长期查询不到、无法勾选到,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反映,待税务机关确认问题症结后处理。

特别提醒,若纳税人前往大厅扫描认证,需要在自然月中操作。例如,11月5日扫描认证的发票,在进行平台内勾选时,该发票的默认的进项属期为11月。

9.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勾选提交以后,【抵扣统计】里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勾选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请纳税人在“已勾选”里面查询是否有发票记录,如有记录显示后再【申请统计】,等待5分钟后再统计查询即可。未有记录则表示未勾选成功,需至未勾选中勾选发票。

10.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签名提示需要输入密码,请问需要输入什么密码?

答:此处应输入税控设备的证书口令,或Ukey密码。

1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提交后没有确认签名的按钮,如何处理?

答:勾选提交后,请纳税人一定要看到“提示成功”后再【申请统计】,等待5分钟后再统计查询,确认签名。

1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签名时,输入密码后没有反应或者确认签名按钮灰化如何处理?

答:可能是控件安装不到位,或者浏览器问题。可重新安装控件,使用支持的浏览器。

13.本期无进项抵扣需求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申请统计并确认签名?

答:若纳税人本期没有需要勾选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未通过平台进行勾选,未操作“申请统计”,则无需“确认签名”。反之,若操作“申请统计”了,则需要“确认签名”。

1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签名确认之后可以撤销吗?

答:在未完成申报之前,抵扣勾选支持多次撤销确认,退税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代办退税勾选后无需确认且不可撤销。

15.江苏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失败提示“未获取到进项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请尽快去综合服务平台上签名确认,隔天再数据初始化同步,再提交申报。

16.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需完成“发票确认勾选”才能用于出口退税。

17.销项方能否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查询抵扣方是否已经抵扣勾选过的发票?

答:不可以。

18.注销勾选的发票企业不注销了,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增值税的申报?

答:若注销流程未发起且企业不注销的情况下,已经注销勾选的发票需要点击撤销注销勾选,再重新选择抵扣勾选操作;若企业注销流程已发起,则联系税务局运维处理。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咨询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05 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取消“确认签名”后,是否还能继续抵扣/不抵扣勾选发票?

答:可以。

2.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并且作废了申报后,综合服务平台上显示税款所属期变动到了10月,是否还能够抵扣勾选发票?

答:可以。通过“回退税款所属期”将属期回退到9月,继续“抵扣勾选”9月属期发票。

3.不抵扣勾选如何填写申报表?自动带到附表二第26行需要删除吗?

答:勾选不抵扣的数据在申报表中不体现。

4.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如何计算?

答:勾选、确认勾选操作(不含退税、代办退税操作):1、勾选时间范围: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2、确认签名时间范围:每月1日至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作为终止时间)

5.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6.退税勾选也需要确认签名吗?

答:不需要。先操作“发票退税勾选”,在数据列表中,选中要勾选的,并点击“提交”按钮后,系统将提示:本次勾选的发票汇总如下,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本次勾选的数据。再操作“退税确认勾选”,对当期已勾选为退税的发票信息进行确认。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统计后无法确认签名如何处理?

答:需要“撤销统计”后,重新进行“抵扣勾选统计”。

纳税人在操作申报业务时,对于“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分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1.纳税人如果在所属期内未进行“申请统计”,则需要在申报期内进行“申请统计”,完成后进行“确认签名”。

2.纳税人在所属期内已进行“申请统计”后,拟重新勾选的,需要在申报期内先进行“撤销统计”,重新勾选后,再次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自动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完成后才能进行“确认签名”。

3.“确认签名”只能在申报期内出现并操作。

4.纳税人当期无发票勾选或不需要进行发票勾选业务的,在办理申报时,也需要进行“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操作。

8.外贸型出口企业纳税人,做了出口退税勾选,还需要操作不抵扣勾选吗?

答:不需要,“发票退税(批量)勾选”模块勾选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发票不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9.发票九月已勾选,确认签名时,提示勾选不在所属期,纳税人撤销勾选后,重新勾选时提示可勾选发票数量为零,但进项发票里可以查到所有发票,如何处理?

答:需要操作“抵扣勾选统计”后,才可以确认签名。

10.纳税人登录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答:1.纳税人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通用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登陆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多个设备;

2.输入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

3.忘记证书密码的,建议携带相关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

4.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

11.发票的可抵扣期限如何计算?

答:本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2017年7月1日零时后开具的发票,抵扣时限为开票之日后360日。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时税款所属期还在9月份,无法进行10月开具的发票勾选操作,如何处理?

答:完成当期税款所属期申报后,税款所属期会自动跳转,无需纳税人进行其他操作。

1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是否也需要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勾选?都有哪些发票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勾选?

答:需要。目前综合服务平台上可以勾选的发票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4.签名确认需要输入的密码是什么密码?

答:签名确认需要输入的密码是税控盘证书密码。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发布时间:2019-12-22 09:08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1.纳税人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已经采集过,还要继续扣除,2020年是否需要重新采集?

答:可以不用重新采集,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中“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将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直接过渡到2020年。

(2)使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中“一键带入”功能,将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直接过渡到2020年。

纳税人在个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上“一键确认,一键带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到2020年申报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在个税客户端下载更新就可以获取到员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

注意,若员工未及时确认带入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又没有重新采集2020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员工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您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您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2.在个税APP或者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一键确认2020年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提示:纳税人关系代码不能空,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是因为被赡养人信息或共同赡养人信息异常造成的。请纳税人点击赡养老人的后面的“查看”,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详情页面,将被赡养人或共同赡养人信息打开重新保存,如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请修改补充正确,确认修改后重新点击一键确认即可。

3.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房屋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如何处理?

答:因为纳税人2019年采集的住房租金支出未填写租赁房屋坐落地址,请先修改2019年住房租金支出,补全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然后重新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系统异常”,如何处理?

答:提示“系统异常”是因为纳税人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正确。请纳税人打开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新修改保存,根据提示修改异常资料信息,确认修改后,重新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5.个税APP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您的输入中含有非法字符请检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2019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有非法字符。请纳税人打开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检查采集的基本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存在特殊字符,如#<>等,点击修改按钮,去掉类似特殊字符或者重新修改。确认修改后,重新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6.在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一键确认2020年数据提示:“当前存在信息异常情况,请先进行相关处理之后再点击一键确认按钮”,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的原因是待确认扣除信息里有已失效的信息,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2020年需要继续扣除,双击打开此项信息,修改相关信息,显示待确认之后重新一键确认即可。一般是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时间段与扣除年度无交叉,导致信息失效。比如,住房租金采集的租赁日期止是2019年12月,不包含2020年度,那么这条信息就会显示已失效,需要修改租金日期止包含2020年度。

(2)如果2020年不再扣除此项,双击打开删除此项信息,重新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7.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提示“设置扣除比例页面不符合填写规范,请规范填写为空”,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的原因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比例未填写,解决方法如下:

(1)个税APP:在待确认界面,逐项打开每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修改→→修改设置扣除比例,如有异常会有具体的错误提示,根据提示修改,然后确认修改,修改之后重新确认就可以了;

(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在待确认界面,逐项打开每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扣除比例项点击修改,如有异常会有具体的错误提示,根据提示修改,然后确认修改,修改之后重新确认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会涉及到扣除比例的选择,可以重点检查一下贷款支出扣除比例,贷款利息支出新增了本人是否是借款人和婚前各自购房,婚后各扣50%选择的校验,如果之前选择的不正确会清空扣除比例。

8.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提示:“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有效期起止不能为空”,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的原因是专项附加扣除不符合当年抵扣标准,如:赡养老人不满60周岁,子女教育不满3周岁等。解决方法如下:

(1)个税APP:在待确认界面,打开赡养老人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修改任意一项明细信息,如有异常会有具体的错误提示,根据提示修改,然后确认修改,修改之后重新确认就可以了;

(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在待确认界面,打开赡养老人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修改任意一项明细信息,如有异常会有具体的错误提示,根据提示修改,然后确认修改,修改之后重新确认即可。

9.纳税人在个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上已经采集过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可以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个税APP或web端都支持多次确认或带入2020年之前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但每次确认或带入都会覆盖2020年已采集的数据,包括直接在2020年新增的数据和已经确认过的数据,一键确认或一键带入前需要谨慎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户不看提示一直在重复确认操作,若已经采集或确认过,并且信息都正确就不需要再重复操作一键确认或一键带入,请知悉。

10.一键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界面,修改住房租金的租房信息,确认修改是灰色的,无法修改,如何处理?

答:出租人身份证件号码有星号,一键确认需要重新采集。请删除出租人身份证件号码重新录入然后确认修改就可以了,也可以直接删除出租人身份证号码,因为这个不是必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