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4-06-20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