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第15期)

发布时间:2023-03-13 09:38  来源:芜湖税务

1.个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免征的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如属于上述情形,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企业提供场地给对方企业举办活动并提供人员维护秩序,开具发票按照什么开具?

答:纳税人出租场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发票。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时是否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答: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如选择单独计税,税款计算中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6.一个纳税年度的两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并在一起单独计税?

答:若是在同一月的发放两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一起单独计税,若是不同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选择一笔单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