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第30期)

发布时间:2024-05-27 08:59  来源:芜湖税务

一、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应该如何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解答:当前交付发票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在系统中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二是选择“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三是点击“下载发票文件”,在系统弹出页面里选择文件格式后,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四是自动交付,即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购买方为用票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直接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查询接收;购买方为用票非试点纳税人的,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接收。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是否需要填写?

解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四、企业2023年12月预提未发放的工资,2024年1月实际发放,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五、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减除?

解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六、纳税人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解答: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自行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属于专项扣除,需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