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57号

案件名称  张*堂-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通检刑行意【2024】1号),经查,你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介绍他人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方企业名称:南通*得纺织品有限公司,销方企业名称:南通*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1293086-21293088,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0688039/00688040/00691112/00691113/00779706/33729774/33729775,开票金额756851.31元,税额128664.69元,价税合计885516元;另外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方企业名称:南通*得纺织品有限公司,销方企业名称:南通*丝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1851994/21852073/21852074/21852075/21852077/02517348/02517349/03838557/03838558/20674798,开票金额704118.80元,税额119700.20元,价税合计823819元。你共收取了开票好处费171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处50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