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对*市*商贸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你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共300000.00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2024〕6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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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税务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