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税稽公告〔2024〕*号
发布时间:2024-03-19 16: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连云港**建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22号A座1104室
联系电话:0518-85991104
联系人:孙皓皓 孔明意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连云港**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2017年10月-2018年12月期间共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460份,向下游企业虚开HDP直壁电缆顶管、保温材料、5Cm挤塑板、木工板、砂石、外墙防水腻子、黄沙、镀锌梯式桥架配件、塑料板材亚克力板、钢材螺纹钢、不锈钢钢管等,金额36777505.09元,税额1105986.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12日